本公司律师精准辩护,民营企业家涉案终获释

日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找到 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律师与当事人家属就案件情况进行充分探讨,逐步有序推进专业辩护工作。


具体辩护思路

1、民营企业实际经营者被刑拘,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自从当事人被羁押以来,原本因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危机的公司更是一夜之间陷入“瘫痪”状态。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资金链面临断裂,员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等问题接踵而来。公司有将近四十几名员工,如今管理人缺位,工作如何开展成了大问题,几十号人瞬间面临“半失业”,身后的几十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也面临问题。原本与该企业有经营合作的公司也同样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行业间的经营链断裂,从侧面上对同行业乃至关联行业均造成影响。对于原本经济并不发达的三四线城市而言,部分中小型企业不同程度的影响,多少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小冲击。

2、犯罪嫌疑人系企业实际经营者,其行为实际为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杰购买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并非其本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公司总体经营过程中基于会计制度要求所需而作出的决策,其只是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其本人也并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最终抵扣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税款,与其本人并无太大关联性。所以购买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单位犯意,属于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其本人的个人行为。

3、指导当事企业配合对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专项法律服务。犯罪嫌疑人郑某杰涉案后已深刻认识到进行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家族制”的民营企业更是凭着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管理思维、采用独特的运营方式。由于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问题,存在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是公司走向风险边缘的主要导火线。 

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积极开展有效辩护工作,案件终获检察院不批捕: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发现,其涉嫌另一起案在异地被立案侦查,其本人正处于异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如今又因涉嫌本案而再次被刑拘。这个法律难题再次考验经办律师的智慧。

当事人在初次取保候审后,又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那么如此情况之下还能不能继续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后所犯的新罪是否与前一个罪名具有联系,这一点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前后罪名之间具有联系,或者前后罪名为一个罪,属于一罪再犯,则若想证明此时的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难度就会很高。但与此同时,在取保候审后被刑事拘留的涉案情节不一定就是在取保候审后才发生的,有可能发生在取保候审决定做出之前,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后所有的行为都是遵纪守法的,是因为取保候审前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再度被刑事拘留。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改变以前的事情,但在取保候审后一直遵守纪律,客观上来说自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律师遂整理了全案的辩护思路,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转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终于等来了不予批捕的结果。

案件到目前为止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离不开 律师抽丝剥茧,注重细节的精准辩护,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严格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能获不批捕,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团聚,对其作为民营企业实际经营

创建时间:2023-10-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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