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夺回以村委会武断判定遗产不正当分配的房产纠纷

从《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已有多年,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尤其在大力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的法治观念更加明显。 律师近期接一房产买卖纠纷咨询并给到帮助。


李秀丽与李明丽系亲姐妹,她们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二哥李友强与杜兰梅结婚共同居住在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内和谐相处。不料哥哥李友强因意外交通事故离开人世。后期嫂子杜兰梅欲改嫁,并且以改嫁可以带走丈夫全部遗产为由,要求将父母留下的房产出卖。李秀丽和李明丽两姐妹不同意要求进行遗产分割后,允许兄嫂杜兰梅带走属于兄嫂依法享有的部分遗产。杜兰梅认为该房产全部由其所有,两姐妹不享有继承权利,拒绝两小姑的要求,因而发生房产纠纷。

该事情闹到村委会,而村党委书记以及其他几名干部与杜兰梅系亲属关系,在处理房产纠纷时以当地习俗中女子不享有继承权为由强行决定:该房产由杜兰梅所有,可以进行处置。并以村委会名义出具“遗产纠纷处理决定书”,每人各送达一份。李秀丽和李明丽当即表示不服该决定书,在咨询 律师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村干部拿出《村民自治公约》中写道:“因本村村民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共同请求村委会出面调解的,在村委会出具‘处理决定书’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李秀丽和李明丽姐妹仍然表示不服,依照 律师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递交起诉状受理起诉期间,几名村干部强制出售该房产,并且帮助杜兰梅联系买家。 律师得知后跟进案情反应给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派法官和法警出面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在 律师帮助下一个月后,人民法院依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秀丽、李明丽享有继承权,并通过执行程序,妥善处理好了该继承权房产纠纷。

 律师分析这一案例涉及了审判权是否应该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很明显,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村委会无权就本案中的继承权纠纷作出决定,《村民自治公约》的规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正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的体现。

创建时间:2023-10-21 09:44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