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确定性相对低于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物权,有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有时因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而导致权利本身不稳定。提醒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相关技术事实往往需要通过咨询专家、鉴定等才能查清,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此外,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很难形成预判。上述因素均会降低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鉴于对诉讼风险及时间成本的考虑,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纠纷有一定需求。那么如何去解决呢,雅狮雅缘律师事务所更专注于这样做:

 

 

(一)抓住症结,适时释明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对原告权利是否确定及权利归属存在不同认识;

二是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三是对赔偿数额存在不同预期。

因此,雅狮雅缘律师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抓住纠纷症结,适时安排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预期,缩短利益平衡差距,并视情确定调解工作方向,促进当事人调解。

可向原告方释明具体纠纷类型所涉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证据对于判断权利人权利状态、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性与法院认证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含义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等。

对于被告方,可以引导其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并通过释明使其了解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增进其调解意愿。

(二)切入诉求,消除差距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目的存在多样化的特点。有的是要求被告尽快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有的是获得较高经济赔偿,有的则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也有既要求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同时也希望获得较高经济赔偿的。

此外,有的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尖锐,但在技术开发、商业利用等方面又存在合作空间。因此,法官要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找准利益平衡点,进而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口,引导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启发当事人制定获得“共赢”效果的调解方案。 

(三)类案辅助,对比借鉴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不乏“投石问路”的诉讼和“批量维权”诉讼。

“投石问路”的诉讼比如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就同一被告使用其多幅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取证,但先选择其中一幅作品进行诉讼,为其后续的一系列案件“投石问路”。 

“批量维权”诉讼指权利人就同类型的案件针对多个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甚至在全国各地多家法院进行诉讼。因此,“类案检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尤为重要,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中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对于已有在先裁判的同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在先裁判来辅助本案的释明和调解。通过在先案例与本案进行对比,分析异同点,以鲜活的实例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直观的认识和判断,调解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 

对于没有在先裁判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没有明确预判,可以先就个别案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效应,促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就未决诉讼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四)借助外力,共促调解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需要充分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重发挥专家、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力量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很多科学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的专业程度,选择采用聘请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提供技术咨询等方式。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发表的意见往往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会对案件调解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创建时间:2023-10-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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